以特殊服务授予马耳他公民身份的相关条列

2020年第437號法律公告规定了通过对马耳他做出特殊服务的人员授予马耳他公民身份的要求,该公告是基于马耳他法律第 188 章和马耳他公民法第 10 条第 9 款。马耳他政府已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机构,即「马耳他共同体」,专门负责管理包括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的马耳他公民身份申请。

通过特殊服务获得马耳他公民身份的投资要求

提交入籍申请书之前,申请人应提供在马耳他的住宅不动产产权证明。如果部长认定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标准,申请人方可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尚未满足居留要求前不得提交入籍申请书。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

  • 截至申请日期前在马耳他居住至少三十六(36)个月,或在更高額的投资情况下于马耳他居住十二(12)个月的证明文件。
  • 承诺购买价值至少700,000欧元的住宅不动产或租用至少16,000欧元年租金的房地产切结书,并於宣誓效忠起至少保留五(5)年。
  • 承诺于颁发入籍证书前向注册且合规的慈善、文化、体育、科学、动物保障、艺术等非政府组织捐赠至少10,000欧元的切结书。
  • 承诺在居住三十六(36)个月之后提交申请书时进行等值于600,000 欧元不可退回的投资案、或在居住十二(12)个月之后提交申请书时进行等值于750,000欧元不可退回的投资案切结书。
  • 承诺为每个受抚养人进行等值于50,000欧元不可退回的投资切结书。

提交上述的文件之后,负责机构将评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向负责授予公民身份的部长提供评估报告。若申请书获得批准的话,马耳他社区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核准公函。申请人在获得批准公函后六(6)个月之内应完成流程并宣誓效忠。

纳入家属:

根据【以特殊服务入籍条列】规定,入籍申请人应满十八(18)岁,并申请时可纳入以下对象:

  • 一夫一妻制的配偶、或处于与婚姻相同的其他关系中的伴侣,包含民事结合。
  • 申请人或其配偶的在申请入籍时尚未满十八(18)岁的亲生子女或领养子女。
  • 申请人或其配偶的在提交入籍申请时已满十八(18)岁但未满二十九(29)岁经济上受抚养并的未婚子女。
  • 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经济上受抚养并已满五十五岁的父母或祖父母。
  • 申请人或其配有的在申请时符合残疾人资格的亲生子女或领养子女。

申请人及其家属应提交由认可的医生、诊所、医院、医疗将抗机构等填好及认证的健康申报表, 其目的为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属身体健康、未患有任何感染病毒以及未有成为马耳他公共卫生系统重担的可能性。

尽职调查 – 以直接投资授予马耳他公民身份

马耳他社区机构应管理申请人资格的尽职调查及验证过程。该机关将安排第三方,包含一个或多个国际公认的筛选服务提供商,对所有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上述的尽职调查将由马耳他社区马耳他共同体不时确定的四(4)个层级以上,并且可能包含由执法部门根据【资料保护法】进行安全检查。

在特殊投资类别下申请入籍时,申请人应支付以下的尽职调查费用:

  • 申请人 – 15,000欧元
  • 每个家属 – 10,000欧元
  • 捐助人 (如有) – 15,000欧元

基于以特殊服务授予马耳他公民身份的条件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将擁有入籍资格:

  • 宣誓效忠马耳他共和国
  • 承诺致力于促进马耳他共和国的基本及民主价值观
  • 承诺于公平精神及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支持马耳他社区
  • 承诺为马耳他共和国的经济社会长期发展进行直接投资
  • 承诺宣布申请人及其家属为特有马耳他公民身份的合适人选
  • 承诺提交健康申报表,其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属身体健康、为患有任何感染病毒及未有成为马耳他公共卫生系统重担的可能性。
  • 承诺提交警方行为守则的证明书

不合格之原因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申请人将不授予入籍资格:

  • 申请人或任何家属在国际刑事法院被或曾经被国际刑事法院起诉、或在任何时候被国际刑事法院函送,无论申请人或其家属是否被判有罪。
  • 申请人或任何家属被列入国际刑警组织或欧洲刑警组织的黑名单。申请人或任何家属对马耳他的国家安全、公共政策或公共卫生构成实际或潜在威胁。
    • 申请人或任何家属被判有恐怖主义、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危害人性罪、战争罪、侮辱未成年人、性侵犯及其他严重罪行。
    • 申请人或任何家属已被定罪、涉嫌或被判犯有一(1)年以上监禁的刑事犯罪,非故意犯罪可除外。
    • 申请人或任何家属正在或可能从事可能损害马耳他共和国名誉的任何活动。
    • 申请人或任何家属被马耳他与其有免签旅游行程的国家拒签,因此未获得该国家的签证。申请人或任何家属被列入国际制裁名单。
    •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资讯,入籍申请可能会被暂停并被视为不可受理。

    名额

    通过直接投资做出特殊贡献的入籍计划可签发的马耳他公民证书数量(不包含家属)每年不得多于超过四百(400)份,在法规有效期间内不得超过1,500份。